《规划》提出,到2010年,甘肃省要发现和评价10处具有大型以上规模的矿产地,使全省矿产资源储量进一步增加,并提交5处可供进一步勘探开发的中型地热田。
根据《规划》要求,甘肃省将设置22个重点开采区,在重要矿区、重要矿产集中区和危机矿山的外围设立矿权;设置40个限制开采区,区内不再新建矿山;对已有矿山进行整合,减少矿山数量;在省内设置56个禁止开采区,区内不再颁发采矿许可证,并根据实际情况注销区内现有的采矿许可证,到期不再延续,已建矿山定期予以关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