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,通知提出,对不按矿产勘查有关规定和《四川省固体矿产地质勘查实施方案(设计)主要内容(暂行)》要求编制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,要给予通报批评;对地勘单位出卖地勘资质由他人编制勘查实施方案(设计)和实施勘查活动的,依法降低或吊销其地勘资质;对弄虚作假借用地勘单位资质编制勘查实施方案(设计)的,受理的探矿权予以退件,且该探矿权申请人两年内不得在省内申请探矿权。
此外,四川省将实行矿产勘查评价期制度,其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9年。通知下发前,已设立的探矿权矿产勘查评价期最长不超过12年。探矿权设立满9年或12年的,应作出矿产资源勘查评价。新设立的探矿权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相关规划要求。